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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民眾住家有受災事實者,可依程序向鄉鎮市公所申請住戶淹水救助或安遷救助,本縣住戶災害救助種類、審查標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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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民眾住家有受災事實者,可依程序向鄉鎮市公所申請住戶淹水救助或安遷救助,本縣住戶災害救助種類、審查標準、金額如下:
一、住戶淹水救助:
(一)受災事實: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。
(二)居住事實: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,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。但建物分別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者,應依其事實認定。
(三)住屋:以臥室、客廳、飯廳及連棟之廚廁、浴室為限。
(四)住戶淹水達五十至一百公分、每戶發給新臺幣五千元,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、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元。
二、安遷救助:
(一)受災事實:住屋因災毀損達以下不堪居住程度者(非地震造成者):
1.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;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、橫樑因災龜裂毀損,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。
2.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、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,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。
(二)居住事實:所稱之「戶」,限於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,且居住於現址者。
(三)住屋:以臥室、客廳、飯廳及連棟之廚廁、浴室為限。
(四)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,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,以五口為限。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,不予發給。
★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,不得重複核發淹水救助。
以村(里)為單位,於災害發生時,由村(里)長、村(里)幹事會同警勤區佐警,全面調查其轄區受災情形,必要時得請鄉(鎮、市)公所工務(建設)單位或各類專業技師等人員協助,並於災後5日內填繕災害勘查報表,由鄉(鎮、市)公所,報請本府辦理撥款救助;本府並應依實際需求派員或會同工務(建設)部門指派工程人員或請各類專業技師等人員前往督勘及協助。
有關淹水救助金相關疑問,請電洽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及救助科,諮詢電話:04-753-2222或逕洽各鄉鎮市公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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